一、目的 |
(一)落實數位學習認證制度,以確保數位學習品質。 |
二、申請資格 |
(一)申請之單位必須是國內公立或經本部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不含空中大學。 1. 每件送審之認證課程均須填寫附件1「數位學習課程認證自評表」(以下簡稱自評表)。 |
三、申請方式 |
(一)本部於每年2月及8月分兩批次受理申請。收件截止日期分別為2月底及8月底(遇假日,順延至上班日的第一天)。以電子公文交換章日期為憑,逾期送件者不予受理。 |
四、審查方式 |
認證作業包括資格審查、審查小組初審及審查委員會複審三個階段,審查程序如圖一。 1. 送審文件凡有下列情形者,逕予退件。 (1)未符合本須知第二點申請資格。 2. 送審文件凡有下列情形者,經通知補件未能如期補齊者,逕予退件。 (1)送件公文內未填具送審案件名稱或送審資料之申請案件名稱未統一者。 (二) 審查小組初審 本部聘請相關領域、數位學習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就送審資料進行個別審查,並召開審查小組初審會議,完成初審報告書。 1. 認證審查評等 數位學習課程認證指標及評定規準(附件2)之審核評等分「A+」、「A」及「B」三級,一個「A+」等級與一個「B」等級,得相抵成為「A」等級。 2. 認證通過之標準 (1)必備指標必須全部達A等級(含)以上。 (三)審查委員會複審 由本部成立之審查委員會,召開認證複審會議,對審查小組初審結果進行討論,確認審查結果。 |
五、相關規定 |
通過認證之有效期限為五年,超過期限應重新認證。 |